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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性别歧视第一案宣判:新东方烹饪学校败诉
2022-11-20

黄蓉(化名)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门口,拍下了拿到判决书这一刻。黄蓉供图

事件回放

河南籍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化名)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招聘广告上为新东方烹饪学校,注册名为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文案这一职位时,多次被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对于这种不问能力只问性别的歧视行为,黄蓉于2014年7月8日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几经辗转后,法院最终在8月13日决定受理本案,并于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11月12日,法院判决黄蓉胜诉,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就业性别歧视成立,并判决新东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在判决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对于这样的结果,黄蓉表示不满意,“杭州新东方烹饪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我造成了极大影响,必须要道歉”。于是,她决定要提起上诉。

据黄蓉介绍,判决书中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她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她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本案代理律师许英认为,要想消除就业歧视,就必须让用人单位真正地认识到他们的错误,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赔礼道歉比赔偿损失更必要。而法院仅仅支持了赔偿损失而不支持赔礼道歉,可以说是对用人单位歧视的一种放纵,警示力度不够。

事件影响

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或明或暗,在社会似有蔓延之势,以至于女性在求职中有苦难言。关于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中均有明文规定。

女大学生维权胜诉的司法案例,具有鲜明的示范意义。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个案仍可以不断推动法治的进步。这不但对大量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有警示作用,也为就业歧视维权指明了法律方向。此次诉讼表明依法维权合理且可行,进而推动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才是此次事件的最大意义。

但此案同时反映出目前反就业歧视层面法律后劲不足的弊端。法律明文反对就业歧视,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时应承担何种行政和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执法机关。一方面,没有明确的违法成本,多数违法企业有恃无恐;另一方面,违法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不但受害者难以提出诉讼主张、依法维权,法院也势必遭遇立案难、判决难。

要想切实撬动性别歧视这块就业坚冰,从完善法律法规破题,很有必要和意义。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在行政管理、司法审判等方面,要坚决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判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方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小楠:中国在女性就业歧视案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判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性别歧视案件,判例对于实践该部分法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次西湖区法院的判决是继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曹菊状告巨人教育)后的全国第二例,为消除普遍存在的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