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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外购的争论多大?
2022-08-03

以北京为例,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经查询可得到涉及“药品外购”文件五个,时间跨度从1990年至2011年。

近年,两份北京医保部门的文件(京医保发[2003]20号文件以及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文件)也进一步对外购章执行情况加以强调:参保人员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必须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购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方可进行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几份文件中,患者能否顺利加盖处方外购章,决定权都完全在于医院。与北京情况有所不同,2004年,上海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却打破了这一处方外流的壁垒。

200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保部门与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所开处方,无需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即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采用电子处方的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要求外配药品的参保人员打印处方并由处方医师签名。

这项政策无疑为患者外购药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解除了患者担心不能报销的后顾之忧。

2009年,北京市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调整。《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要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式两份的外购处方。

相关文件内容显示,医院不得拒绝参保人员药品外购要求。然而,记者实际探访中,不仅这项规定没能在医院得到执行,卫生与社保部门似乎也并不认可。

记者致电北京公共卫生服务热线12320对此问题进行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并无明确关于药品外购情况的文件说明及政策支持,具体决策权在医院本身。对有医院不给盖外购章的做法,该工作人员认为并无不妥。

人力资源社保热线12333一工作人员也同样表示,目前确实要凭盖外购章处方购药才能报销。至于医院是否有权拒绝给患者开外购处方,则无相关明确文件。